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丨筑牢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根基

日期: 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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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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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刘一霖

浙江省开化县纪委监委聚焦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村级工程建设、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等重点领域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农村基层干部廉洁高效履职。图为该县杨林镇纪委组织开展村级工程建设领域交叉检查。余青青 摄

特邀嘉宾

  巫运康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裘春华 辽宁省大连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

  黄晓玲 福建省永安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代主任

  农村基层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其廉洁履职事关党的执政根基与乡村全面振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强调乡村振兴,关键在人、关键在干,强调要建设一支政治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的乡村振兴干部队伍。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不断完善农村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身边延伸,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保障。《规定》从哪些方面对农村基层干部的行为进行了规制?纪检监察机关如何落实《规定》要求,聚焦农村基层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监督执纪?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交流。

《规定》从哪些方面对农村基层干部的行为进行了规制?

  裘春华:新修订的《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及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细化完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要求,为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夯实基层基础。

  《规定》聚焦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乡村建设项目管理等8个方面,细化“负面清单”、明确行为边界,有效防范农村基层干部虚报冒领、侵占挪用、擅权妄为等廉洁风险,保障涉农资金安全规范使用,为乡村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工作保驾护航,助力以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规定》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办事不公等突出问题强化制度约束,扩大监管覆盖范围,将驻村第一书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纳入规范范畴,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促进基层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规定》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的具体行为规范,将纪律处分条例的纪律要求进一步细化为贴合农村基层实际的实操性准则,精准覆盖农村基层干部履职中的典型廉洁风险点。实践中,既要以纪律处分条例的总体要求筑牢思想根基,明确廉洁履职的政治方向和基本准则,又要以《规定》的具体规范校准行动标尺,厘清基层干部履职中的行为边界,同时依托《规定》明确的监督机制与纪律处分条例设定的处分标准形成闭环,让纪律要求落地基层实践,切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农村基层延伸,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乡村全面振兴提供纪律保障。

  黄晓玲:《规定》作为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履职行为的基础性法规,为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随着学习贯彻走深走实,其成效正在基层治理中不断显现。

  纪律规矩意识更加牢固。《规定》以“负面清单”形式,清晰划出行为红线和履职底线。在具体实践中,通过将《规定》与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贯通学习,针对乡镇党政“一把手”、村党组织书记等重点对象靶向施教,有效推动了“纸面规定”向“心中戒尺”转化。农村基层干部知敬畏、守底线的思想自觉进一步提升,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中既能放开手脚,又能行止有度。

  村级事务运行更加规范。《规定》将在村级组织中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人员均纳入适用范围,并聚焦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乡村建设项目管理、农村事务监督等关键领域提出刚性约束,为精准有效监督明确了重点、划定了范围。学习贯彻《规定》的过程,成为推动村级权力运行制度化、规范化的过程,有效推动民主决策、“四议两公开”等制度执行。比如,我们组建了永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将集体资源资产纳入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有效防范了“人情包”“权力包”等问题,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和交易过程阳光透明。

  监督治理效能更加彰显。《规定》的贯彻落实,有力推动监督力量下沉、监督关口前移。通过片区协作、提级监督机制,有效整合县乡村三级监督力量,对重点村、重大事项开展交叉检查和联动监督,破解基层监督难题。同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打通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等数据壁垒,建立智能预警模型,实现对村级小微权力的智慧监督和动态监测。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严肃查处,基层权力运行的“防火墙”越筑越牢,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基层政治生态持续优化。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落实《规定》要求,聚焦农村基层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监督执纪?

  巫运康:《规定》第五条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持续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职能职责,贯彻《规定》要求,按照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持续发力惩治‘蝇贪蚁腐’”的部署要求,聚焦农村基层突出问题,强化监督执纪。

  建强队伍,提升干部履职能力。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是监督执纪的前沿力量,其能力素质关系到监督实效和群众的获得感。研究制定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工作指引,从职责权限、工作流程、文书规范等方面细化要求,为履职提供清晰的“操作手册”。严把案件质量关,加强县级纪委监委对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的指导,着力提升基层案件办理水平。建立“分层分类+实战实训”培训体系,重点加强对项目资金监督、群众工作方法、基层常见违纪违法问题查处等实务培训,不断提升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精准发现问题、规范执纪执法、有效化解矛盾的能力。

  片区协作,破解基层监督难题。按照“地域相邻、便于协作”原则,跨乡镇、村建立协作片区,统筹调配片区内乡镇纪委、村务监督委员会等力量,对乡村振兴重点项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开展联合监督、交叉检查。运用“清单化监督+专项检查”模式,聚焦《规定》明令禁止的侵占挪用补贴资金、违规处置集体资产资源、乡村工程建设中搞利益输送等突出问题深挖细查,增强监督合力。

  黄晓玲:纪检监察机关是推动《规定》落地、维护纪法权威的重要力量。要严格对标《规定》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部署,坚持“查、改、治”一体推进,有效提升基层监督质效。

  织密网络“合力督”。《规定》明确县级纪委监委可通过提级监督、片区协作等方式整合基层监督力量,为破解基层监督难题提供了制度依据。要优化力量配备,用好市统筹抓乡促村机制,科学划分协作片区,充分发挥“室”牵头抓总、“组”攻坚主战、“地”靠前监督的协同作用,联动开展监督检查和复杂案件查办。要围绕《规定》明确的8个方面“负面清单”确定监督重点,推动照单履职、精准发力。要激活前哨作用,引导指导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按照《规定》要求积极履职,通过交叉监督、联合检查等方式,持续提升基层主动监督能力。

  深挖线索“精准查”。推动《规定》在基层落地,关键在于监督执纪精准发力。要对照“负面清单”,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主动出击。拓展线索渠道,用好用活基层小微权力监督平台等载体,紧盯侵吞集体资产、截留挪用补贴、在民生服务中吃拿卡要等突出问题,全面起底问题线索。集中力量攻坚,运用领导包案、片区协作、巡审联动等模式,着力突破有影响、有分量的重要案件。提升案件质量,贯通运用《规定》与纪律处分条例和监察法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对事实证据、定性量纪、手续程序等方面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案件经得起检验。

  系统施治“促长效”。坚持标本兼治,做好案件查办“后半篇文章”。推动建章立制,从个案中发现共性问题,加强类案分析,通过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单位整改问题、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构建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深化警示教育,用好农村基层干部典型案件“活教材”,分类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农村基层干部时刻绷紧纪律弦、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如何坚持严管厚爱结合,鼓励农村基层干部在遵规守纪前提下积极作为?

  巫运康:纪检监察机关既要用监督加压,又要用信任加力,引导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在遵规守纪的前提下积极作为,为乡村全面振兴注入强劲动能。

  准确追责问责,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规定》明确,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责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责任。实践中,要细化认定的情形、程序和结果运用机制。对涉及改革探索、推动发展中出现的偏差,要实事求是、精准区分故意违纪与工作失误、主观疏忽与客观条件限制,确保处理结果客观公正,既维护纪律刚性,又体现政策温度。

  及时主动澄清正名,为担当实干者“撑腰”。《规定》要求,农村基层干部受到诬告、错告,有必要予以澄清的,有关党组织、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澄清。实践中,要建立健全核查了结、澄清正名等工作规范。坚持“因人施策、因事而异”,经核查属不实举报或诬告陷害的,综合考虑影响范围和干部本人意愿,灵活采取书面、会议、通报等方式,在适当范围内予以澄清,帮助干部消除负面影响、恢复名誉。对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中伤、诬告陷害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旗帜鲜明地释放“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强烈信号,推动形成依规依纪依法有序反映问题、抵制歪风邪气的良好氛围。

  扎实开展暖心回访,让“跌倒”干部再出发。要将受处分(处理)农村基层干部的回访教育作为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的重要环节,建立常态化、规范化暖心回访机制。坚持“一人一策”,回访前全面了解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干部思想动态、现实表现和实际困难。回访中注重思想疏导、政策解释、困难帮扶,让“有错”干部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信任,帮助他们重塑信心,从“有错”向“有为”转变。

  裘春华: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在于激发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活力,需要党组织扛牢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好监督责任、协助职责,以《规定》为尺子,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推动农村基层干部主动担当作为,为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严明纪律规矩。围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等基层权力运行重点环节,梳理小微权力清单,明确村干部履职流程与禁止性规定,推动村务公开常态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针对农村“熟人社会”监督难、监督力量分散等问题,推行片区协作、交叉互查机制,整合县乡力量开展联合监督。

  精准执纪问责。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苗头性问题,通过走访群众、专项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农村基层干部在政策执行、服务群众中的偏差,以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等方式防微杜渐,避免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区分不同情形精准追责问责,甄别主观故意与客观失误、违纪违法与工作偏差等情形,做到权责对等、宽严相济,防范问责泛化、简单化。

  激发干事动力。对受到不实举报的农村基层干部及时澄清正名,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准确认定农村基层干部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改革创新中因客观条件限制出现失误等情形;对受处分的村干部开展跟踪回访,结合其违纪情节、整改表现等,制定个性化谈话方案,帮助其认识错误、重拾干劲;针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履职能力,聚焦乡村全面振兴、政策执行等重点任务,有针对性开展纪法教育,提升干部依规干事的意识。


体悟

基层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最后一公里”,农村基层干部的履职行为直接连着群众的获得感与信任感。结合基层审理工作经验,我感到,《规定》既是基层干部的“行为标尺”,更是我们执纪执法的“精准指南”,让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有了更实的抓手。基层案件多关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乡村建设等民生实事,每一起案件都容不得半点马虎。我们既以《规定》为标尺,逐案核对证据链、严把定性量纪关,对损害群众利益的“微腐败”零容忍,守住案件质量“生命线”;更注重以案释规,把《规定》要求融入处分宣布、警示教育全过程,让基层干部清楚红线在哪、底线是什么。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要护好基层治理的清风正气,让廉洁履职成为农村基层干部的自觉,让群众感受到正风肃纪就在身边。(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黄荣)

  《规定》为完善农村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规范履行职责提供了遵循。我们坚持将《规定》作为日常学习的必修课,针对乡镇干部、村“两委”干部、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等重点群体,通过“三会一课”、案例教学、廉政谈话等形式,将8个“禁止”、47个“不准”的“负面清单”讲清楚、说明白。同时,织密监督网络,将《规定》要求嵌入村级事务管理流程,用好小微权力监督平台,拓宽监督渠道,抓早抓小,以严督实导推动《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形成风清气正的乡村治理环境,筑牢乡村全面振兴廉洁防线。(福建省永安市西洋镇党委委员,镇纪委书记、市监委派出监察组组长 杨晓寒)

  涵养农村基层清风、守护群众利益,是开展基层监督的重要内容。只有把监督的根扎进基层治理的土壤,解决群众急难愁盼,让群众脸上有更多笑容,才能真正体现监督质效。在学习贯彻《规定》中,我们用“案例+条例+规定”的方式,把身边违纪案例摆出来,把纪律要求讲清说透,让农村基层干部真正知敬畏、明底线。在监督实践中,紧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地等群众最关切的事,开展常态化入户走访,认真记下村民诉求,在核查台账时,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把监督精准嵌进村务决策、资金使用的每一个流程。农村基层监督从无捷径,只有用脚步丈量民情,用心倾听民意,用纪律筑牢防线,才能对得起群众的信任,不负这份沉甸甸的使命。(云南省丘北县舍得彝族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郭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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